发文日期: 2024-10-24
生效日期: 2024-10-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外交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夯实碳排放双控基础制度,构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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