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0-19
生效日期: 2024-10-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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