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27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4年9月27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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