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一、伤残津贴调整(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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