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0-11
生效日期: 2024-10-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报送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对象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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