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0-09
生效日期: 2024-09-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附后),扎实开展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征收范围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2024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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