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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规〔202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规〔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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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附后),扎实开展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征收范围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2024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期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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