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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149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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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你们关于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健全与厦门综合改革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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