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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4〕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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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财税法〔2024〕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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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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