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25
生效日期: 2024-09-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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