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26
生效日期: 2024-09-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格复审、免税资格管理等要求,均按财税〔2018〕13号规定执行。二、申请材料报送经大连市及区市县(先导区)两级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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