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9-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一、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五)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六)其他从重情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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