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06
生效日期: 2024-08-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做好筹资工作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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