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13
生效日期: 2024-09-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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