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10
生效日期: 2024-08-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落实国家要求,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