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04
生效日期: 2024-09-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服务中心: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和参保政策(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2024年,在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助力度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个人缴费增幅,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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