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10
生效日期: 2024-09-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 (市)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4〕19号)、 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4〕33号) 要求,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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