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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105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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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按照《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吉人社联〔2021〕97号)要求,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08元/月;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28元/月;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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