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8-30
生效日期: 2024-08-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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