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05
生效日期: 2024-08-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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