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02
生效日期: 2024-09-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财政厅、省林草局制定了《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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