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04
生效日期: 2024-09-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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