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8-26
生效日期: 2024-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 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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