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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规〔2024〕4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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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为加强湿地保护,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24〕15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一)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每平方米28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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