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8-23
生效日期: 2024-08-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各项优惠贸易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简化从出口国(地区)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进境的原产货物享惠单证提交要求,现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一)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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