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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392号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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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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