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0-09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本文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本文第三条废止。上述规定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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