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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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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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