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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24-06-27
生效日期:
2024-07-01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协定税率,2024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附件:2024年对塞尔维亚实施的协定税率表.pdf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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