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8-29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