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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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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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