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6-12
生效日期: 2024-06-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等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对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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