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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7号

    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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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紧密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渠道,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发展,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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