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3-15
生效日期: 2024-03-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临港新片区、化学工业区、长兴岛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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