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3-12
生效日期: 202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为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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