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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4]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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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为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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