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2-23
生效日期: 2024-02-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市,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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