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1-29
生效日期: 2023-12-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建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老龄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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