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1-22
生效日期: 2024-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