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1-24
生效日期: 2024-01-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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