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11-10
生效日期: 2024-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其他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精神,为健全项目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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