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10-27
生效日期: 2023-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山东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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