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9-28
生效日期: 2023-09-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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