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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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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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