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9-18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自2024年3月2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本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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