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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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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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