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7-17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本文自2023年9月11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本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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