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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浙政发〔200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浙政发〔2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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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一有关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6〕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等规定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取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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