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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4.1号〔试行〕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4.1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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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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