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4-20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自2023年8月30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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