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对本文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执行
2、关联文件,本法规到期后,可参见《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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