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21
生效日期: 2011-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教育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局机构: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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