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8
生效日期: 2011-05-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文件要求,从2011年5月1日起,在我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是一个新的费种,各地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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