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08
生效日期: 2011-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5号)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发〔2010〕71号)第二条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原条文:“在本自治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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