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1-08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南宁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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